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安全管理,保障实训活动安全进行,切实维护师生安全和实训资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方针,实施安全准入制度,实训基地安全管理要贯穿实训室全生命周期。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部)、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训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合作发展中心、安全保卫中心、院(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作发展中心。
第五条 合作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实训室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制订实训基地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配合安全保卫中心开展和实训活动相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等活动。
(三)督导各院(部)开展实训基地和实训活动的安全准入、指导和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四)组织学校实训室安全突发事故的处理;
(五)开展实训基地安全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资源建设。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制定的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本院(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实训基地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负责实训基地本院(部)实训室和实训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安全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实训基地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并落实隐患整改;
(四)参与实训基地安全突发事故处理;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实训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训室专业特点,制订本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
(二)开展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
(三)结合实训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实训室安全设施的购置申报和使用管理;
(四)做好本实训室使用记录;
(五)加强参训人员管理,对所有参训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完成学校和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训室内应保持设施设备及环境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应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专业保管和维护。
第九条 长期停用设备应及时清理,不得在实训室内堆放,严禁在实训室内堆放与实训无关的杂物、有毒物、可燃物、易爆物等物品,严禁在实训室内逾期停留。
第十条 各实训室不得封死门窗,不得在走廊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实训室所在建筑应设置逃生路线指示图、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把实训室安全设施设备纳入实训室建设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实训室建设时严禁使用有毒、易燃、易碎等有害材料,要根据实训设施设备、实训活动特点等情况安装喷淋、烟雾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进入实训室工作、参训的人员应了解消防常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各实训楼层或实训室应配备未上锁的急救药箱,定期更换药品和医疗耗材。
第十五条 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实训室在进行有机械加工、切配、高温、明火、化学试验等的实训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 水、电、气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训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用电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必须采取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用电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和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磁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必须使用明火时,须采取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二十一条 实训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要监督参训人员关闭电源、水源、气源、空调等,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进行检查。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海洋之神590登录入口实训室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大型加工机械、刀具、燃气具,起重、高速旋转、高温、大功率、危化品等设备、工具和耗材。
第二十三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商,使用单位不得对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验收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等的实训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分类收集产生的危险废物,严禁将实训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训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二十六条 各实训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保管办法、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第七章 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院(部)、实训室三级要制定培训计划,对在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突发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准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校、院(部)、实训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自身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合作发展中心,由合作发展中心联系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发生实训室安全突发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置。要积极应对,防止危害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训室,学校有权停止其运行和使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直到完成整改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和使用。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部门,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