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实训耗材的管理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并结合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耗材是指使用实训基地实训经费采购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和耐用品,包括食品原材料、玻璃器皿、金属零配件、实训工具等。
第三条 实训基地实训耗材工作由合作发展中心归口管理,各院(部)具体实施,要按需购置、科学保管、节俭规范使用,采购、保管、领用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章 计划和采购
第四条 实训耗材经费按学校年度预算要求申报,分学期采购,分学期的实训耗材采购经费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总额。
第五条 各院(部)应于每学期期末编制实训基地下学期实训耗材采购计划(详细列出耗材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用途、使用期限等),由院(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合作发展中心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第六条 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数量或改变内容,院(部)应于使用一周前重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实训耗材根据其性质可以一次性采购或分批采购,不作大量库存。采购中要厉行节约,非技能大赛等指定耗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同类低价产品。
第八条 实训耗材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
第三章 验收和管理
第九条 实际采购的实训耗材名称、规格、数量等须与采购计划内容保持一致,累计采购经费不得高于批准的经费总额。
第十条 采购人员应将实训耗材交付保管人员验收,保管人员应对照采购计划当面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字接收。
第十一条 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耗材,院(部)应指派专业教师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如发现问题,由采购人员及时办理退、换、赔、补手续并重新提交验收。
第十二条 保管人员要把验收合格的实训耗材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入库存放。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按学校财务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保管人员要分性质、分类别、专业化保管实训耗材,做到存放有序,清洁整齐,便于发放和检查。要经常对实训耗材进行核对,做到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的实训耗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实训指导教师要加强易变质、易破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耗材的管理,防止损坏、变质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保管人员每学期期末要汇总形成实训耗材领用清单并报合作发展中心审核。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实训耗材由实训指导教师本人领取,不得委托学生和其他人员领取。
第十八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需领取并签字登记,可根据实训耗材性质一次领取或多次领取,领取低值耐用品要以旧换新。
第十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根据实训内容、人数等合理分配耗材,全过程指导学生使用耗材,及时退还多余耗材,实训任务结束后要统计耗材使用情况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保管人员和实训指导教师要规范处置废旧耗材和耗材包装材料,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留下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使用实训耗材制作的产品、形成的作品按专业规范处理。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发展中心、院(部)和有关处室要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形式,加强对实训耗材各环节工作的管理,实现实训耗材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三条 虚报实训耗材采购经费,以次充好,挪用、浪费、丢弃实训耗材,人为造成实训耗材变质、丢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作相应赔偿,学校将依规依纪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学校移交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承办竞赛、组织培训、开展社团活动等有专项经费或需要使用者承担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