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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工作规程

【来源: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工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22-04-2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功能和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结合海洋之神590登录入口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训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以开展实践教学为基础,兼具职业培训、生产研发、创新创业、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功能的校内实体。

第三条 实训基地工作要遵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方针,服务于学校建设旅游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院校的发展定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共建共享,体现先进性、仿真化、实用型的建设要求,实现实训室的充分使用、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 工作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实训基地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即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分管校级领导主抓,合作发展中心负责,各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合作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法规,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实训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实训基地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编制实训基地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实训基地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工作,调配实训基地的使用;

(四)审核各院(部)实训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购置和实训设备的维修维护申请;

(五)督导、考核各院(部)实训室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实训室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校企合作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践教学工作,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训资产管理工作,实训室管理人员和实训指导教师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

(七)完成上级单位和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院(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训基地本院(部)实训工作实施细则、实训室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实训基地本院(部)实训室建设、调整、撤销方案;

(三)负责实训基地本院(部)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方案编制、论证汇报、评标、合同签订、施工、初次验收、支付等工作;

(四)组织实训基地本院(部)实训低值易耗品、耐用品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和资料的归档工作,实训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五)负责实训基地本院(部)实训室的使用管理、安全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工作;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实训室建设

第七条 各院(部)依据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要求和专业发展需求,编制本学院(部)实训室建设规划。合作发展中心统筹编制实训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校通过政府投入、自筹、企业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实训室建设经费,要节俭、高效、规范使用实训室建设经费,充分实现投资效益。

第九条 实训基地新建实训室按照申报、论证、立项、采购、建设、验收的程序进行:

(一) 各院(部)要按照学院建设、校企共建或国家专项建设要求,综合实训室功能、场地、软硬件设备、配套设施等要素,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编制并申报实训室建设方案;

(二)合作发展中心审核各院(部)实训室建设方案,建立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库,并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经专家论证的项目报学校和主管部门研究立项;

(四)立项建设的项目按政府和学校的要求组织采购和签订合同;

(五)实训室建设由相关院(部)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发展中心全程督导、检查;

(六)各院(部)对建成的实训室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合作发展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二)具有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任务所需的房舍、基本实训设备和配套设施,符合环保和安全使用标准;

(三)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

第十一条 实训室的改造、调整和撤销的基本要求:

(一)实训室的改造比照学校新建实训室程序办理;

(二)实训室的调整是指实训室名称、功能、使用等的调整。实训室的调整需由各院(部)制定调整方案,书面报合作发展中心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实训室的撤销是指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室,因长期不能履行实训任务,或因实训任务变动予以撤销或合并;实训室的撤销需由院(部)详细说明撤销的理由,实训室用房、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处理办法,人员安排等,书面报送合作发展中心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发展中心、院(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实训室建设项目,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合作开展实训基地建设。

第四章 实训室的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理实一体化、“教、学、做”一体化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保障教学质量,实现实训室基本功能。

第十四条 支持校内外团队和个人开展教学改革、产品研发、实训项目开发、工艺改进、横向科研等工作,促进教科研水平提升。

第十五条 为学生备赛训练、开展社团活动、创新创业和提升专业技能提供场地、设备和指导,办成学生成长的“第二课堂”。

第十六条 面向校外单位和校内各部门开放,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参观交流、生产性实训以及其它社会服务活动,共享实训资源。

第五章 实训室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功能对口或接近原则,授权相关院(部)管理各专业和公共实训室。院(部)管理的实训室,在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同时,须接受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十八条 合作发展中心和各院(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督导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第十九条 各实训室要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工作,做好低值易耗品和耐用品的购置、入库、保管、领用工作,维护场地清洁卫生,按时开放,保障各项实训任务的落实,防止实训资产不合理损耗和流失。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中心、合作发展中心和各院(部)要对师生开展安全培训和组织安全演练,督促师生遵守操作规程,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污染、防伤害等方面安全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制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和实训室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科学处置废气、废水和废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 各实训室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人员、设备、经费、运行状态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完善工作文档,及时、准确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作发展中心和各院(部)要对各实训室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公示、反馈信息,督导问题整改落地,不断提升实训室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合作发展中心要建立健全实训室工作的评估考核体系,从软硬件条件、管理、效益、特色等方面对院(部)和各实训室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训室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合作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