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
1.凡遗失书刊者,应主动在借期内到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办理遗失申报手续。书刊逾期两周,确实无法找回者,应到流通部办理赔偿手续。
2.遗失书刊,可以赔偿相同版本图书。
3.如抵赔原版书刊确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1)5个复本以上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价3-5倍赔偿;
(2)普通单本中文图书、影印图书、艺术类图书等按原价5-10倍赔偿;
(3)进口原版图书1987年以前按原价10倍赔偿;1987年以后按原价3-5倍赔偿;
(4)港台版图书、五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7倍赔偿;
(5)早期图书(1987年以前)、辞典等综合类图书按原价的10倍偿;底价不足1元按1元计,再赔10倍;
(6)多卷书则按以上1-5条内容整套书价加倍赔偿;
4.读者如果在一个月内找到了已赔偿的原书,可凭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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