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交谈。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 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报给系负责人,系负责人收齐后交给教务处,并在考试结束后统一向学生公布。
二、考试违纪
第七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谈话;
6.将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
7.将考卷携出考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
5.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其它考试作弊以监考教师报教务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3.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三、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条 凡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 或“严重作弊”字样,列入其业务档案,学生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
第十一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三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且态度恶劣,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该当场指出并记录学生姓名及情节,责成学生当场写出检查。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没收的试卷、学生检查和考试记录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及时通报学生所在系,由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通报学生处,学生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五、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海洋之神590登录入口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