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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7日 00:00     责任编辑:      来源:精神文明建设网     浏览次数:

(豫文明[1999]11号) 为了加强对省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评选范围 本省境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各类企事业单位、驻豫单位等均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行列。乡、镇和科级单位下属的机构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两个文明一齐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勇于创新,决策民主,团结协作,联系群众,务实高效,廉洁奉公,班子整体形象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近年来,两个文明建设卓有成效,班子建设在综合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 (二)工作业绩突出。坚持改革开放,科学管理,依法办事,优质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先进。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责任,在目标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位次。 (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对创建活动高度重视,列入领导重要日程,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经费保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坚持开展文明科(处)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文明职工、军民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积极参与当地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小区、文明街道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走在前列。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还要切实抓好系统的创建活动,系统内市地级单位20%以上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内各级文明单位数量达到60%以上。 (四)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对职工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单位风气正,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五)环境整洁优美。办公区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到位,有条件的建成花园式单位。与主次干道相连的单位,实行拆墙透绿透景。办公楼内卫生状况良好,科室标牌规范统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生活区达到当地文明小区标准。门前"三包"落实,对出租门面房有严格管理制度。重视环境保护,"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管理科学,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序,办公秩序良好,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各种措施制度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结合行业特点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和规范优质服务活动。积极发展公益事业,每年注意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窗口行业先进单位,要深入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和工作标准明确,内外监督约束机制有力,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群众满意率高,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获有全国荣誉称号。 三、申报考核办法 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市地级文明单位,由当地文明委负责推荐,省文明办抽验。推荐过程要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量化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征求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候选单位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召开文明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投票确定。申报单位的直属二级机构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一级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当年不予考虑。 四、管理办法 (一)省级文明单位委托各地文明委管理,如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要及时向所在地文明办和省文明办报告。因机构分设、变动,保留原单位名称的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另外成立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但在两年内可以直接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二)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如同在一幢楼或一个大院办公的可以参加共同创建,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核。单位内设机构参加内部的创建活动。共同创建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处理的,整体一并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三)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和五年届满制。届满的单位如符合标准,可以重新申报。 (四)省级文明单位的匾牌悬挂在单位门(楼)前,其他文明单位匾牌一律移入荣誉室内。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匾牌移入荣誉室内。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受到严肃处理的,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政处分或被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价格政策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3)职工干部传看黄色书籍、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4)行风社会评议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形象不好的;(5)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6)存在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19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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