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关于
政府采购支持稳经济促增长的通知
郑财购〔2022〕5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我市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大力营造公平竞争氛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注册地址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全面实施采购业务“一网通办”。充分利用郑州市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全面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技术优势,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全面推行电子化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生成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推动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在线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中标结果告知、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提交电子发票、资金支付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一网通办”,线上办理、一次办成,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
四、持续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为进一步提升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采购活动,原则上各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意向,并编制“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机会清单”,明确适宜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信息,便于中小企业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做好应标和响应准备,提升其参与积极性和活跃度。
五、合理简化相关证明材料。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郑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试行“信用+承诺”准入制,即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仅须如实提供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重大违法等方面失信记录以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能力的声明函,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
六、增加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增加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原则上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七、提高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对于2022年度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比例由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优化采购结果发布程序。全方位依托电子化交易平台,提高在线评标效率,进一步优化采购结果确认及发布程序,鼓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并将采购结果在网上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分别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保障供应商采购结果知情权。
九、探索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政府采购一次性告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指导采购人实施采购计划,明确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流程以及维权渠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项目限时办结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全流程追踪。
十、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郑州市本级集中采购项目试行在线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在制作采购文件前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形成项目合同模板。在交易平台制作采购文件时,应上传全文本采购合同,原则上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交易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检查工作要求,建立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实施进度。
十一、规范保证金收退。在免除投标保证金、免收标书费用的前提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确因项目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且收取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事后不得要求提交。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且无合同纠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退还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强化预付款支付机制。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信用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作为供应商启动或周转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微企业,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采购人支付供应商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作为担保,但不允许以现金、转账等形式进行担保。
十三、提高资金支付效率。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切实保障供应商款项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
十四、建立异常低价处理机制。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十五、建立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尤其需明确因采购人延期支付的相关责任以及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凡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且达到验收标准的,采购人应及时完成履约验收,不得提出超出合同履行范畴的其他要求作为验收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如出现采购人无故拖延验收、支付资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利益的行为时,供应商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采购人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十六、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比例。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积极宣传引导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关注并成功实现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如需进行融资而变更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账号信息,财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协助采购人完成相关账号信息变更,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比例。
十七、完善政府采购诉处理机制。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纳入政务服务网,推进投诉网上受理,全面实现线上办理。严格执行《郑州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优化投诉案件受理流程,提升投诉案件处理水平。进一步压缩投诉案件处理时间,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建立高效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十八、深化监管创新服务。严格按照《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加强对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履职、规范采购。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政策,请根据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台措施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