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部教师管理制度
(一)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学生指导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经评定,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措施见学院的教师奖励制度。
(二)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及系规章制度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中。
1.凡在教学过程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违法乱纪、影响教师形象,经教育后不改的,参考学院的相关制度给予相应惩罚。
2.经教学检查或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在限期内改进,否则暂停任课资格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3.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送,作业批改不认真或随意不批改,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在教学过程中旷课、泄露考题、学生成绩评定不公,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4.凡由于主观原因,教师不能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相应扣其教学工作量。
(三)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